华立股份(60303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原标题:华立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3月2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因谭洪汝先生及其配偶谢劭庄女士与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9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谭洪汝先生及谢劭庄女士合计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谭栩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其中董事董建刚先生、孙媛媛女士、陈杰先生、独立董事薛玉莲女士、张冠鹏先生、张永吉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2、公司董事长、总裁董建刚先生;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孙媛媛女士;董事、副总裁陈杰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伟先生出席会议。副总裁纪俊涛先生;副总裁彭金涛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兵律师、宋照旭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3月2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因谭洪汝先生及其配偶谢劭庄女士与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9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谭洪汝先生及谢劭庄女士合计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谭栩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其中董事董建刚先生、孙媛媛女士、陈杰先生、独立董事薛玉莲女士、张冠鹏先生、张永吉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2、公司董事长、总裁董建刚先生;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孙媛媛女士;董事、副总裁陈杰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伟先生出席会议。副总裁纪俊涛先生;副总裁彭金涛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98,402,009 | 99.6275 | 216,750 | 0.2194 | 151,200 | 0.1531 |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 1 | 关于期货交易额 度授权的议案 | 23,502,542 | 98.4586 | 216,750 | 0.9080 | 151,200 | 0.6334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兵律师、宋照旭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