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信股份(301109):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
原标题:军信股份: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公司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投资者”)于近日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投资协议”),双方明确了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科技处置项目”“项目”或“本项目”)的投资相关事宜。
2、本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2024年公司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3000吨/日)特许经营权、2025年成功签署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垃圾处理规模2000吨/日)框架协议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规模2000吨/日)投资协议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固废处理及绿色能源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总体规划为2000吨/日,初期先由投资者在阿克苏区及巴雷克奇市分别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600吨/日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后期再根据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要求新建处理线。本项目包含两个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站)的建设,总投资额不少于1.4亿美元。公司目前现金流良好,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其他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
4、关于投资协议涉及的后续各项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投资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合同,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6、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7、本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位于吉尔吉斯共和国东部,面积约4.37万平方公里,下辖3市5区。当前,吉尔吉斯政府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合作推动伊塞克湖生态保护,制定了“伊塞克湖可持续发展计划”,同时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于2023年批准了综合性国家计划“2023-2026年保护伊塞克湖及其生物圈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旨在保护伊塞克湖的生态环境,并将其打造成国际旅游度假区(伊塞克湖州卡拉科尔市被美国杂志《康泰纳仕旅行者》列入“2025年25个最佳旅游胜地”清单)。
为实现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戴道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巴克特别克·杰蒂格诺夫于2025年5月5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首府卡拉科尔市签署了《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为尽快实施“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于近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卡拉科尔市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
注:框架协议签署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由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情况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授权代表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热季格诺夫·巴基特别克·热尼什别科维奇,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2021年7月15日第302号令行事,以下简称“内阁”,作为一方。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运作,注册地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伊萨诺夫街39号,纳税人识别号02209202510279,其公司总经理为戴道国,投资协议。
(一)投资协议双方介绍
1、投资协议一方:
(1)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为政府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投资协议另一方:
(1)名称: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2)注册号:320470-3301-ООО
(3)注册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五一区伊萨诺瓦街39号
(4)创办人/股东: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5)成立日期:2025年9月22日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乙方: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投资协议的主题和对象
(1.1)本投资协议的标的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实施,目的是在伊塞克湖州阿克苏区及巴雷克奇市分别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站,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2000(贰仟)吨/日,投资者根据内阁要求及资本投资计划进度表分期实施建设。
初期先由投资者在阿克苏区及巴雷克奇市分别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600(陆佰)吨/日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每个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年处理量为21.9万(贰拾壹万玖仟)吨,年处理总量为43.8万(肆拾叁万捌仟)吨。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伊塞克湖州及周边需协同处理垃圾的行政区的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的要求,由投资者新建处理线处理新增垃圾。
(1.2)投资项目拟在伊塞克湖州阿克苏区和巴雷克奇市各建设一个垃圾焚烧厂以处理废弃物。
(1.3)投资者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
(1.4)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为本投资协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土地地块。
(1.5)投资者承诺总投资额不少于1.4亿美元(壹亿肆仟万美元)。
(1.6)每个设施的垃圾处理能力为每日600吨,年处理量为21.9万吨,两个设施的年处理总量为43.8万吨。垃圾焚烧厂及发电设施的增容将按照资本投资计划进度表实施。
(2)特殊部分
(2.1)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保证回购在本项目实施框架内生产的电力,回购价格为每千瓦时0.15美元,支付货币为索姆,按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当日汇率折算。
吉尔吉斯共和国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授权国家机构保证确认电力回购价格为每千瓦时0.15美元,并为吉尔吉斯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电力购入电价为每千瓦时0.036美元。
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负责支付上述固定回购价与吉尔吉斯国家电力公司购电电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作为发电过程中技术流程所涉及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用进行支付。
每个项目的年度必须回购的电量为69,350,000千瓦时,超过该数量的电力按吉尔吉斯国家电力公司当年的最高电价回购。
(2.2)电力收购价格可在以下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调整:
—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然垄断法》规定的经济合理成本和利润水平;—根据投资方的申请,并考虑吉尔吉斯共和国公布的通货膨胀指数;—自本投资协议项下设施投入运营起三个月内。
根据本协议生产的电力价格和电价,由吉尔吉斯共和国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授权机构基于实际成本并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确认。
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变更电力收购价格。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将与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部、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授权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2.3)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地法、其他相关法律及本投资协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按规定程序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向投资者提供总面积为56.0公顷的土地:-阿克苏区厂址用地25.0公顷;
-巴雷克奇市厂址用地25.0公顷;
-生态教育中心及配套设施用地6.0公顷。
(2.4)如投资者未来拟将项目设施用于本协议未规定的经营活动,须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适用法律或应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要求,事先取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的书面同意。
(2.5)为确保对运输至垃圾焚烧厂的所有废弃物进行处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承诺根据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设定的电价签订回购本项目所生产电力的合同。
(2.6)两处焚烧生活垃圾发电的设施,其烟气排放标准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工业排放的指令2010/75/EU》(2010年11月24日)的规定。
(2.7)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所属国家建筑、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局于2024年6月5日发布的第70号命令《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措施》,本项目按照中国标准建设并通过验收。
(2.8)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项目建设或运营期间,对环境、个人生命健康或自然人、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投资者应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予以赔偿。若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3)资金规模和来源
(3.1)投资项目通过自有资金、借款或引入资金实施,由“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项目公司“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将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并在该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指导和监督。
(3.2)两个垃圾焚烧厂建设的总投资额不少于1.4亿(壹亿肆仟万)美元。
(3.3)基于废弃物利用的发电综合设施为投资者所有。
(4)内阁的声明和保证
(4.1)内阁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4.1.1)内阁有权签订和执行本投资协议,并履行其在本投资协议下的义务,所有此类行动均已通过所有必要程序获得内阁正式授权;
(4.1.2)本投资协议由内阁正式有效签订,并构成一项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4.1.3)本项目由投资者建设,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享有处置项目产品并获取相应合理回报的权利。在合作范围内,于开发期、运营期,投资者享有项目服务区域内全部垃圾的处置权利;
(4.1.4)内阁保证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保护投资。
(5)投资者声明与保证
(5.1)投资者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5.1.1)投资者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其设立要求,并获合法授权开展投资者目前从事和预期将来从事的业务活动;
(5.1.2)投资者有权签订并执行本投资协议、履行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按照所有必要程序执行其正式获批的所有行动;
(5.1.3)投资者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按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5.1.4)本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导致投资者所签订或牵涉其资产的任何协议、决议及命令文件出现重大违约、重大疏漏,也不会缩短履约期限;
(5.1.5)本投资协议由投资者正式合法签订,对投资者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5.1.6)无任何法院、仲裁庭或政府机构对投资者提起可能直接或总体上对投资者的业务运营、资产、财务及其他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后果,或阻碍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诉讼、待决或威胁对投资者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调查,且投资者并不知晓有任何可能导致任何此类重大不利后果或此类损害的违反或不遵守任何法院或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5.1.7)投资者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法律,没有受到任何已经或可能总体上对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或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罚款、处罚、制裁、禁令或刑事诉讼;
(5.1.8)本投资协议中包含的投资者声明及保证均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截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不遗漏任何重要事实(截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以确保该声明和保证不具有误导性。
(6)内阁的权利与义务
(6.1)内阁有权:
(6.1.1)签订并登记本投资协议,并确定投资协议签订和解除条件和程序;(6.1.2)监督投资者遵守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要求投资者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
(6.1.3)联合相关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独立专家,对投资项目在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监测;
(6.1.4)有权按照相关程序,确认因投资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方式及金额;
(6.1.5)若先前批准的计划、生产力发展和部署方案、改良方案、化学方案和其他决定的实施导致环境退化,则做出暂停或终止实施的决定;
(6.1.6)监督并确保遵守环保法律和环境质量标准,落实自然保护措施,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环保设施的运行,并保障相关监控系统正常运作;
(6.1.7)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确认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义务的信息和文件,以及与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信息;
(6.1.8)可根据既定程序就本投资协议的修订和(或)增补提出建议;(6.1.9)若投资者明确拒绝或以实际行为未履行本投资协议项下主要义务,内阁可提前收回以紧急(临时)使用权分配的土地,但内阁承认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6.1.10)有权行使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2)内阁承担以下义务或将相关义务委托地方自治机关履行:
(6.2.1)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投资者可获得国家担保和支持措施,包括吉尔吉斯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和特权,其中包括免征进口关税和税费的优惠。
提供上述支持措施应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以及依法生效的国际条约进行。
(6.2.2)应为投资者及其各项目的承包商各提供500(伍佰)个工作签证、工作许可和临时居留许可,以便外国公民(包括其家庭成员)工作,其中包括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为投资者及其代表(包括其家庭成员,如为外国公民)提供投资签证;(6.2.3)负责清理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并在距离项目红线以外1米处建设连接道路,以保障项目所需的运输通道及取水管道的接入;
措施防止任何干预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行为;
(6.2.5)负责协调并监督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确保投资者享受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
(6.2.6)确保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将投资项目纳入国家投资项目及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项目名录。
(7)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7.1)投资者有权:
(7.1.1)应采取不违反本投资协议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行动,以实施投资项目;(7.1.2)应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其程序,选择当地和外国总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公司、总承包商、设计及施工分包商,以及参与投资项目设施建设、维修、改造、恢复或完善的其他公司;
(7.1.3)根据本投资协议可将部分投资项目的工作执行权移交给投资者自行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分包商,前提是所有这些分包商拥有工作范围相关的官方许可。尽管转让,投资者仍应向内阁对转让工作负完全责任;
(7.1.4)根据既定程序,向内阁提交关于本投资协议修正案和(或)增补的提案;(7.1.5)可向内阁请求协助和协调相关国家机关,以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7.1.6)可根据其申报的职业类别和人数配额,为项目实施引入投资者本人或其承包商的外国劳动力;
(7.1.7)根据本投资协议和售电协议等配套协议,有权享有项目实施所获得的收入及电力销售利润;
(7.1.8)可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以有期限(临时)使用权的方式使用为实施本投资协议而获得的土地地块。
(7.2)投资者义务:
(7.2.1)确保按照本投资协议和计划进度表实施投资项目;
(7.2.2)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30(叁拾)天内,提交垃圾焚烧厂建设计划进度表;(7.2.3)根据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投资额实施投资,并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投入厂区运营;
(7.2.4)在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遵守本投资协议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要求。特别是,投资者应按照适用于其人员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行事,包括与外国公民的就业、健康、社会保障和工作许可有关的法律;
(7.2.5)对以有期限(临时)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应确保用于指定用途;(7.2.6)不得变更本投资协议所列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违反投资项目的条件;(7.2.7)按照计划进度表,向内阁和国家机关提供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的信息;评价和工业安全文件,确保适应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地方条件和法律要求;(7.2.9)确保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环境和工业安全的法律要求;(7.2.10)在垃圾焚烧厂投产时,创造不少于50(伍拾)个新的就业岗位;(7.2.11)发电厂投入运营后,聘用不少于50(伍拾)%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7.2.12)投资者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投资、环境保护、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投资协议开展活动;
(7.2.13)履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本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7.2.14)投资者应自费在所有电能流量计量点安装电能自动计量系统,并将其接入吉尔吉斯电力结算中心股份公司的集中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8)双方责任
双方承诺,如过错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投资协议项下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应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予以赔偿。
(9)争议解决
(9.1)因本投资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关于协议订立及其存在、有效性、履行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及涉及内阁和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实施的争议,应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
(9.2)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最终争议将提交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根据1992年5月14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资本投资的协议)。仲裁地点为斯德哥尔摩,适用法律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0)投资协议终止条件
(10.1)经双方书面同意,本投资协议可提前终止。
(10.2)如果一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其义务,且该违约行为对实现本投资协议目标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另一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并提前[3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对方。
(10.3)终止后的财务后果以后续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三、签署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本投资协议是公司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2024年公司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2025年成功签署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再次取得的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签署本投资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赖。
目,若项目成功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并为当地提供持续的清洁能源,为公司下一步在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拓展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项目若成功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固废处理规模,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签订本投资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签署的《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
2、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命令;
3、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中文和俄文版本)。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公司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投资者”)于近日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投资协议”),双方明确了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科技处置项目”“项目”或“本项目”)的投资相关事宜。
2、本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2024年公司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3000吨/日)特许经营权、2025年成功签署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垃圾处理规模2000吨/日)框架协议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规模2000吨/日)投资协议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固废处理及绿色能源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总体规划为2000吨/日,初期先由投资者在阿克苏区及巴雷克奇市分别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600吨/日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后期再根据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要求新建处理线。本项目包含两个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站)的建设,总投资额不少于1.4亿美元。公司目前现金流良好,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其他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
4、关于投资协议涉及的后续各项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投资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合同,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6、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7、本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位于吉尔吉斯共和国东部,面积约4.37万平方公里,下辖3市5区。当前,吉尔吉斯政府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合作推动伊塞克湖生态保护,制定了“伊塞克湖可持续发展计划”,同时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于2023年批准了综合性国家计划“2023-2026年保护伊塞克湖及其生物圈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旨在保护伊塞克湖的生态环境,并将其打造成国际旅游度假区(伊塞克湖州卡拉科尔市被美国杂志《康泰纳仕旅行者》列入“2025年25个最佳旅游胜地”清单)。
为实现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戴道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巴克特别克·杰蒂格诺夫于2025年5月5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首府卡拉科尔市签署了《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为尽快实施“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于近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卡拉科尔市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
注:框架协议签署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由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情况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授权代表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热季格诺夫·巴基特别克·热尼什别科维奇,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2021年7月15日第302号令行事,以下简称“内阁”,作为一方。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运作,注册地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伊萨诺夫街39号,纳税人识别号02209202510279,其公司总经理为戴道国,投资协议。
(一)投资协议双方介绍
1、投资协议一方:
(1)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为政府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投资协议另一方:
(1)名称: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2)注册号:320470-3301-ООО
(3)注册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五一区伊萨诺瓦街39号
(4)创办人/股东: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5)成立日期:2025年9月22日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乙方: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投资协议的主题和对象
(1.1)本投资协议的标的为投资项目,由投资者实施,目的是在伊塞克湖州阿克苏区及巴雷克奇市分别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站,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2000(贰仟)吨/日,投资者根据内阁要求及资本投资计划进度表分期实施建设。
初期先由投资者在阿克苏区及巴雷克奇市分别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600(陆佰)吨/日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每个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年处理量为21.9万(贰拾壹万玖仟)吨,年处理总量为43.8万(肆拾叁万捌仟)吨。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伊塞克湖州及周边需协同处理垃圾的行政区的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的要求,由投资者新建处理线处理新增垃圾。
(1.2)投资项目拟在伊塞克湖州阿克苏区和巴雷克奇市各建设一个垃圾焚烧厂以处理废弃物。
(1.3)投资者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
(1.4)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为本投资协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土地地块。
(1.5)投资者承诺总投资额不少于1.4亿美元(壹亿肆仟万美元)。
(1.6)每个设施的垃圾处理能力为每日600吨,年处理量为21.9万吨,两个设施的年处理总量为43.8万吨。垃圾焚烧厂及发电设施的增容将按照资本投资计划进度表实施。
(2)特殊部分
(2.1)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保证回购在本项目实施框架内生产的电力,回购价格为每千瓦时0.15美元,支付货币为索姆,按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当日汇率折算。
吉尔吉斯共和国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授权国家机构保证确认电力回购价格为每千瓦时0.15美元,并为吉尔吉斯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电力购入电价为每千瓦时0.036美元。
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负责支付上述固定回购价与吉尔吉斯国家电力公司购电电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作为发电过程中技术流程所涉及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用进行支付。
每个项目的年度必须回购的电量为69,350,000千瓦时,超过该数量的电力按吉尔吉斯国家电力公司当年的最高电价回购。
(2.2)电力收购价格可在以下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调整:
—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然垄断法》规定的经济合理成本和利润水平;—根据投资方的申请,并考虑吉尔吉斯共和国公布的通货膨胀指数;—自本投资协议项下设施投入运营起三个月内。
根据本协议生产的电力价格和电价,由吉尔吉斯共和国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授权机构基于实际成本并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确认。
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变更电力收购价格。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将与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部、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授权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2.3)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地法、其他相关法律及本投资协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按规定程序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向投资者提供总面积为56.0公顷的土地:-阿克苏区厂址用地25.0公顷;
-巴雷克奇市厂址用地25.0公顷;
-生态教育中心及配套设施用地6.0公顷。
(2.4)如投资者未来拟将项目设施用于本协议未规定的经营活动,须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适用法律或应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要求,事先取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的书面同意。
(2.5)为确保对运输至垃圾焚烧厂的所有废弃物进行处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承诺根据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设定的电价签订回购本项目所生产电力的合同。
(2.6)两处焚烧生活垃圾发电的设施,其烟气排放标准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工业排放的指令2010/75/EU》(2010年11月24日)的规定。
(2.7)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所属国家建筑、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局于2024年6月5日发布的第70号命令《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措施》,本项目按照中国标准建设并通过验收。
(2.8)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项目建设或运营期间,对环境、个人生命健康或自然人、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投资者应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予以赔偿。若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3)资金规模和来源
(3.1)投资项目通过自有资金、借款或引入资金实施,由“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项目公司“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将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并在该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指导和监督。
(3.2)两个垃圾焚烧厂建设的总投资额不少于1.4亿(壹亿肆仟万)美元。
(3.3)基于废弃物利用的发电综合设施为投资者所有。
(4)内阁的声明和保证
(4.1)内阁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4.1.1)内阁有权签订和执行本投资协议,并履行其在本投资协议下的义务,所有此类行动均已通过所有必要程序获得内阁正式授权;
(4.1.2)本投资协议由内阁正式有效签订,并构成一项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4.1.3)本项目由投资者建设,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享有处置项目产品并获取相应合理回报的权利。在合作范围内,于开发期、运营期,投资者享有项目服务区域内全部垃圾的处置权利;
(4.1.4)内阁保证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保护投资。
(5)投资者声明与保证
(5.1)投资者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5.1.1)投资者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其设立要求,并获合法授权开展投资者目前从事和预期将来从事的业务活动;
(5.1.2)投资者有权签订并执行本投资协议、履行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按照所有必要程序执行其正式获批的所有行动;
(5.1.3)投资者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按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5.1.4)本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导致投资者所签订或牵涉其资产的任何协议、决议及命令文件出现重大违约、重大疏漏,也不会缩短履约期限;
(5.1.5)本投资协议由投资者正式合法签订,对投资者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5.1.6)无任何法院、仲裁庭或政府机构对投资者提起可能直接或总体上对投资者的业务运营、资产、财务及其他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后果,或阻碍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诉讼、待决或威胁对投资者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调查,且投资者并不知晓有任何可能导致任何此类重大不利后果或此类损害的违反或不遵守任何法院或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5.1.7)投资者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法律,没有受到任何已经或可能总体上对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或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罚款、处罚、制裁、禁令或刑事诉讼;
(5.1.8)本投资协议中包含的投资者声明及保证均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截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不遗漏任何重要事实(截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以确保该声明和保证不具有误导性。
(6)内阁的权利与义务
(6.1)内阁有权:
(6.1.1)签订并登记本投资协议,并确定投资协议签订和解除条件和程序;(6.1.2)监督投资者遵守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要求投资者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
(6.1.3)联合相关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独立专家,对投资项目在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监测;
(6.1.4)有权按照相关程序,确认因投资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方式及金额;
(6.1.5)若先前批准的计划、生产力发展和部署方案、改良方案、化学方案和其他决定的实施导致环境退化,则做出暂停或终止实施的决定;
(6.1.6)监督并确保遵守环保法律和环境质量标准,落实自然保护措施,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环保设施的运行,并保障相关监控系统正常运作;
(6.1.7)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确认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义务的信息和文件,以及与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信息;
(6.1.8)可根据既定程序就本投资协议的修订和(或)增补提出建议;(6.1.9)若投资者明确拒绝或以实际行为未履行本投资协议项下主要义务,内阁可提前收回以紧急(临时)使用权分配的土地,但内阁承认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6.1.10)有权行使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2)内阁承担以下义务或将相关义务委托地方自治机关履行:
(6.2.1)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投资者可获得国家担保和支持措施,包括吉尔吉斯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和特权,其中包括免征进口关税和税费的优惠。
提供上述支持措施应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以及依法生效的国际条约进行。
(6.2.2)应为投资者及其各项目的承包商各提供500(伍佰)个工作签证、工作许可和临时居留许可,以便外国公民(包括其家庭成员)工作,其中包括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为投资者及其代表(包括其家庭成员,如为外国公民)提供投资签证;(6.2.3)负责清理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并在距离项目红线以外1米处建设连接道路,以保障项目所需的运输通道及取水管道的接入;
措施防止任何干预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行为;
(6.2.5)负责协调并监督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确保投资者享受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
(6.2.6)确保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将投资项目纳入国家投资项目及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项目名录。
(7)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7.1)投资者有权:
(7.1.1)应采取不违反本投资协议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行动,以实施投资项目;(7.1.2)应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其程序,选择当地和外国总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公司、总承包商、设计及施工分包商,以及参与投资项目设施建设、维修、改造、恢复或完善的其他公司;
(7.1.3)根据本投资协议可将部分投资项目的工作执行权移交给投资者自行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分包商,前提是所有这些分包商拥有工作范围相关的官方许可。尽管转让,投资者仍应向内阁对转让工作负完全责任;
(7.1.4)根据既定程序,向内阁提交关于本投资协议修正案和(或)增补的提案;(7.1.5)可向内阁请求协助和协调相关国家机关,以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7.1.6)可根据其申报的职业类别和人数配额,为项目实施引入投资者本人或其承包商的外国劳动力;
(7.1.7)根据本投资协议和售电协议等配套协议,有权享有项目实施所获得的收入及电力销售利润;
(7.1.8)可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以有期限(临时)使用权的方式使用为实施本投资协议而获得的土地地块。
(7.2)投资者义务:
(7.2.1)确保按照本投资协议和计划进度表实施投资项目;
(7.2.2)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30(叁拾)天内,提交垃圾焚烧厂建设计划进度表;(7.2.3)根据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投资额实施投资,并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投入厂区运营;
(7.2.4)在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遵守本投资协议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要求。特别是,投资者应按照适用于其人员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行事,包括与外国公民的就业、健康、社会保障和工作许可有关的法律;
(7.2.5)对以有期限(临时)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应确保用于指定用途;(7.2.6)不得变更本投资协议所列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违反投资项目的条件;(7.2.7)按照计划进度表,向内阁和国家机关提供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的信息;评价和工业安全文件,确保适应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地方条件和法律要求;(7.2.9)确保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环境和工业安全的法律要求;(7.2.10)在垃圾焚烧厂投产时,创造不少于50(伍拾)个新的就业岗位;(7.2.11)发电厂投入运营后,聘用不少于50(伍拾)%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7.2.12)投资者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投资、环境保护、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投资协议开展活动;
(7.2.13)履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本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7.2.14)投资者应自费在所有电能流量计量点安装电能自动计量系统,并将其接入吉尔吉斯电力结算中心股份公司的集中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8)双方责任
双方承诺,如过错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投资协议项下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应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予以赔偿。
(9)争议解决
(9.1)因本投资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关于协议订立及其存在、有效性、履行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及涉及内阁和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实施的争议,应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
(9.2)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最终争议将提交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根据1992年5月14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资本投资的协议)。仲裁地点为斯德哥尔摩,适用法律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0)投资协议终止条件
(10.1)经双方书面同意,本投资协议可提前终止。
(10.2)如果一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其义务,且该违约行为对实现本投资协议目标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另一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并提前[3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对方。
(10.3)终止后的财务后果以后续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三、签署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本投资协议是公司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2024年公司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2025年成功签署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再次取得的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签署本投资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赖。
目,若项目成功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并为当地提供持续的清洁能源,为公司下一步在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拓展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项目若成功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固废处理规模,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签订本投资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签署的《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
2、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命令;
3、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中文和俄文版本)。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