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3001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原标题:昌红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3,7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081,01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3,618,988.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L10414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 璐 孙 璐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151.SZ |
| 注册资本 | 53,250.8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3号昌红科技公司1层至 3层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3号昌红科技公司1层至 3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焕昌 |
| 实际控制人 | 李焕昌 |
| 董事会秘书 | 刘力 |
| 联系电话 | 0755-8978556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年8月22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9月1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3,7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081,01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3,618,988.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L10414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由 | 1、2024年12月5日,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许佳伟先生因工作安排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中信证券决定委派孔磊先生接替许佳伟先生担任公司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此次变更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范璐女士和孔磊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25 年12月31日止 2、2025年9月26日,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孔磊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中信证券决定委派孙璐女士接替孔磊先生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此 次变更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范璐女士和孙璐女士,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重大事项 | 2025年5月,昌红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 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焕昌、周国铨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2号), 指出公司存在股份支付费用核算不准确、部分收入及费用确认跨期、个 别应收账款未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按单项计提坏账等问题。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 在股份支付费用核算、部分收入及费用确认跨期、个别应收账款计提坏 账等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等 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同时,公司将通过培训等方式增强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 专业性和规范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 璐 孙 璐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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